涉外仲裁案件执行管辖的依据与申请执行期限的确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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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振杰[1] 康邓承[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4期52-54,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根据修订前即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人如果在我国境内既无住所也无财产,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修订后即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一旦发现涉外仲裁裁决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有可执行的财产,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期限自何时起算?

关 键 词: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 涉外仲裁案件 无管辖权 被执行人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措施 仲裁裁决书 申请执行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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