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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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静[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6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称的一类游戏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 键 词:相关公众 网络游戏 在线游戏 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理使用 服务商标 富翁 显著性 上诉人 计算机网络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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