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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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华[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6期18-2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由诉讼目的所决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起。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不能再行提起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物权确认为前提,而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存在并立、合并及独存三种形态。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关 键 词:执行异议之诉 确认之诉 案外人异议 物权法 执行程序 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登记簿 最高人民法院 物业管理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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