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船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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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宾 杨钉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北海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6期91-9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船员受雇在船上进行作业是一种从事船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属雇佣关系的一种,其不同于劳动关系,亦非一般的非生产经营性的劳务关系,当船员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船东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侵权责任法 无过错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 劳动关系 被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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