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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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惠东[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0期48-50,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随着行政程序的完善,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作出由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会越来越多地诉至法院。本文对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归纳了构成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若干要件。

关 键 词:可诉行政行为 法律效力 可诉性 行政主体 行政程序 泰安市 司法审查 行政过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违法建设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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