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应裁定不予执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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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跃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101-10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属于虚假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劳动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但对于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本身,由于在纠正与撤销程序上当前相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应对此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调解书 仲裁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执行 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 合法权益 北仑区 仲裁裁决书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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