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主体的权限分配研究——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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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明[1] 冯含睿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理论学刊》2013年第8期92-95,共4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司法调解的制度建构与实证研判"(项目编号:11CFX0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两大法系最基本的诉讼制度模式。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承载着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权限分配的不同模式。在诉讼调解的不同阶段,两种诉讼模式交错适用,参与主体的权限分配模式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协同作用下的体现,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或职权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调解主体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权限分配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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