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四”法在学生评优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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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芸芸[1] 郭景森[1] 关青[1] 

机构地区:[1]吉林医药学院护理学院,吉林吉林132013

出  处:《吉林医药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79-80,共2页Journal of Jilin Medical University

基  金:2010年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立项课题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高校以素质教育为目标,引导大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多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目前在高校运用的大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以市场经济价值为基础,建立综合评价、素质拓展计划和职业生涯规划三者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力争最大限度地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因此,各高校都尽可能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优制度,然而在评选优秀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双自标兵"等)的过程中,因为某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极少数学生对评优结果产生不应有的想法.在许多高校每学期都有优秀个人评选工作,各项评选条件都类似,而在层次更高的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中,均要求有获过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关 键 词:高校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素质评价标准 

分 类 号:G624[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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