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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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海红[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521-539,共19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明责任判决的实证研究”(08JC820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关 键 词:主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事实真伪不明 职权主义 客观真实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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