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反思  被引量:55

Further Thoughts on the US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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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雳[1,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426-446,共21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美国集团诉讼通过"声明退出"规则和胜诉酬金制度,来克服大规模侵权中原告的集体行动困境。证券集团诉讼既具有其一般特征,也呈现出独特问题,尤其是:美国现行和解与保险机制放大了其弊端,给予集团律师过度的激励,纵容了被告公司管理者的恶行,委托代理矛盾再度凸现。于是,填补投资者损害和惩戒阻却违法者两大目标双双落空,股东承受着因叠加效应而放大的损失,而在其间的分担,既无效率,又欠公平。反思迄今成效有限的改革举措,本文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整体解决思路,其核心在于使集团诉讼重新"对抗"起来,并积极谋求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的配合。国情差异表明,上述一些主要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并不突出或有可能得到控制,"做小做实"的集团诉讼,有理由成为竞争性多元证券纠纷解决的选项之一。这意味着:投资者利益保护须以分散风险为前提,监管须与诉讼相济。

关 键 词:集团诉讼 证券诉讼 公共执法 证券监管 胜诉酬金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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