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及其法律意义——以中国近代民商事习惯调查为中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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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定[1] 春杨[2,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86-100,共15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在民法典中如何确立民事习惯的地位问题引人关注。通过对古今中外历史的考察,我们发现,清末至民国时期,我国曾经展开过几次全国范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为民商事立法工作留下了大量有关国情民俗方面的基础资料,南京国民政府在起草民法典时明确将民事习惯视为法源之一;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对民事习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我国自建国以来对民事习惯则一直采取漠视或不重视的态度。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借鉴中外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充分挖掘法律的本土资源,给予民商事习惯以足够的重视。

关 键 词:民事习惯调查 民法典 民商事 习惯法 中国近代 调查会 民事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 民国时期 民事法律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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