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作用实证研究——以D县为个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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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静华[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183-205,共23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x201105);985工程四川大学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研究创新基地的资助

摘  要:对辩护律师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性辩护",而更高的要求是"有效性辩护"。以D县为个案的考察发现,就律师辩护而言,存在一种笔者称为"作用分离"的现象,包括过程作用分离、结果作用分离以及客观表现与主观评价的作用分离。这是一种弱作用状态上的"作用分离"。从制度层面,这一现象主要与辩护权配置不均衡、"权力—权利"关系构造的压制性有直接关系。只有按照权利化思路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之后,律师辩护的"作用分离"现象才可能缓解,有效性辩护方可期待。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客观性辩护 有效性辩护 作用分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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