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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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思路[1] 贾秀芬[1]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66-75,共10页Jinling Law Review

基  金: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日本劳动法研究"(11FFX009)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是指雇主对劳动者和工会的团结权的侵害行为。不当劳动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雇主,目前有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对雇主性质进行判断的倾向。不当劳动行为主要包括不利益对待和拒绝集体谈判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雇主以劳动者加入和组建工会,或者进行工会的正当活动为理由对这些劳动者进行解雇和其他不利益对待;后者是指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对工会的集体谈判加以拒绝或进行不诚实的集体谈判。劳动者或者工会因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劳动委员会实行行政救济,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判所进行司法救济。

关 键 词:不当劳动行为 不利益对待 集体谈判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分 类 号: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D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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