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vs讯问策略——以《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欺骗”的理解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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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开星[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78-88,共11页Jinling Law Review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入法和细化对于实务部门的影响将会展现。通过采取特定策略(比如"欺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证据几乎每案必备。而我国对于通过讯问获取的言辞证据的排除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有效界定哪些通过特定的讯问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借鉴美国通过"欺骗"策略获取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将有利于我国在实务中界定通过"欺骗"等讯问策略获得证据的排除标准,并且明确界定通过"欺骗"等策略获取的证据是否应排除的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关 键 词:讯问策略 非法证据排除 欺骗 标准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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