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国原则谈劳动权的国家给付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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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立[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27-44,共18页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社会国原则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一项宪法原则,以国家给付义务为逻辑起点,以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为意旨。作为社会国原则具体展开的社会权,其核心即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仰赖于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可分为"因果型"给付与"目的型"给付两大基本类型,以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制度性给付和程序性给付为基本内容。然国家是否为给付、对谁为给付、给付到什么程度算尽到了义务,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国家给付义务的基准,包括横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和纵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程度两个方面,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程度应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以平等权为准则,以国家能力为边界。

关 键 词:社会国原则 劳动权 国家义务 国家给付义务 社会权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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