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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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3-12,共10页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排斥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理论前提,如果法能反映多数人能认可的价值观、正义观,就可以依此标准来认识矛盾、判断是非,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就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努力用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来指导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

关 键 词:法与正义 法的阶级意志性 和谐社会 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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