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化与环境法法典化的未来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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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峰[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东方法学》2010年第6期60-67,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法学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8CFX048)<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JA820043)<突发事件中环境知情权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法发展轨迹看,环境立法模式是从单行法到框架法再到法典法的过程。框架法是法典法的初级阶段,形式性法典是实质性法典的准备阶段。目前,我国环境法还停留在单行法阶段,非洲法语国家已从单行法过渡到框架法阶段,法国环境法典是形式性法典的典型代表,而其法典编纂的最终目标是实质性法典。环境法的发展必然经过单行法、框架法、形式性法典、实质性法典阶段,在国内环境法典与国际环境法法典进一步融合过程中,或许最终形成一个全球环境法。法典化必然是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最终方向。

关 键 词:法律进化 环境法 法典化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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