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看我国的侦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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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玲玲[1] 陈强[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思想战线》2009年第S1期162-164,共3页Thinking

摘  要:在侦查阶段,研究侦查构造对于规范侦查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来看,侦查程序中行政色彩明显,因此,可以把我国目前的侦查构造归结为行政型侦查构造,这种侦查构造不利于被指控人的权利保障。为了规范侦查程序,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我们有必要研究目前国际社会上普遍采用的司法型侦查构造的模式设计,并以此为借鉴对象,结合我国国情来对我国的侦查构造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强制性侦查行为 行政型侦查构造 司法型侦查构造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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