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辩护律师阅卷权比较研究——以控辩平衡原理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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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圣扬[1] 王金华[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103-108,共6页Oriental Law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控辩平衡原理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项目批准文号:5011217)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德国发达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控辩平衡。相比较而言,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的阅卷权不充足,保障性不强,造成了控辩失衡的局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以矫正控辩失衡,达到控辩平衡。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阅卷权 控辩平衡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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