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法学思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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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长秋[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东方法学》2008年第2期37-48,共12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命科技犯罪及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6C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医疗临床上的广泛应用给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带来了挑战,但从刑法学的视角来进行考察,辅助生殖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人类胚胎、精子、卵子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一种特殊人格体,对这种特殊人格体,法律应承认其特殊地位,并给予特殊保护。强制采精、采卵、供精都具有犯罪性。代孕不具备伦理正当性,应为刑法明文禁止。为了应对辅助生殖技术的挑战,我国刑法应增设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并应利用好现有刑法中的一些规定。

关 键 词:辅助生殖技术 刑法 犯罪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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