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雪涛[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3年第9期27-28,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从目前的情况看,将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似乎已成为大势所趋。就整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而言,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都把焦点集中于第50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修订之上,因为允许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是整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在笔者看来,行政诉讼调解体系除了允许对部分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以外,还应考虑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案 诉讼调解制度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调解范围 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 法律基础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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