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相异和衔接关系分析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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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解君[1,2] 周佑勇[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33-40,共8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是两种比较普遍且联系密切的违法现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它们的相异主要表现在:违法主体、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客观表现和主观要求、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应受的惩罚方法等方面。在此基础上进而处理好二者间的衔接关系。在行政违法主体与行政犯罪主体上应保持对应关系,将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体纳入行政犯罪主体范围;在二者的危害性和情节轻重上把握好“度”,做到较轻的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与行政违法相称、严重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则纳入行政犯罪范畴;对行政违法形式和行政犯罪类型(或罪名)法律设定应相对称,故刑法应增设相应的新罪名;在二者的责任及制裁方法上也应做到相互衔接,不得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代替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行政违法 行政犯罪 主体 衔接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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