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真谛(下)——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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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卫东[1] 

机构地区:[1]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

出  处:《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1-12,共12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三、怎样解释中国的法律解释 (一)四个话语位相和两种解释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制度中,关于法律解释的技术和学说一直得不到重视和充分的发展。从云梦秦简记载的“法律问答”、汉代的“引经注律”和私家“章句”、魏晋的“集解”一直到唐律的“疏议”、宋代的“书判”、明律的“笺释”以及清代的律例辑注,我们都可以看到,律令的诠释的基本原则是“审名分、忍小理”。不言而喻,这种抓大放小的做法完全是立足于政策性思考。

关 键 词:法律解释学 司法解释权 当事人主义 实用法学 判决理由 最高法院 法官 审判委员会 以吏为师 制度设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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