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权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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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经林[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我国修改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分析了不起诉权的理论根据及其价值在于此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符合现代刑法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的讼累,促使轻微犯罪人悔过自新;阐明了不起诉权的适用范围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废除免予起诉制度但吸取其合理内核而创立的,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的体现;阐释了保障不起诉权正确适用的监督与制约包括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等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以及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由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制约并无明确规定。

关 键 词:不起诉权 绝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监督 制约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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