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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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国强 

机构地区:[1]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8年第12期56-58,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法官与当事人辩论有无必要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和庭审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过多发言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官主要应当通过判决来阐述法理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最大弊端就是暴露了某种倾向性,从而...

关 键 词:当事人 法官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辩论原则 法律适用 司法公正 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 妨害民事诉讼 案件事实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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