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内在矛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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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春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8年第11期14-15,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法之不同于其它意识形态的社会现象,就在于它自身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对这种矛盾特殊性的分析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展开:第一层面即法的内在矛盾构成形式,第二层面即法的内在矛盾构成因素,第三层面即法的内在矛盾运动方式。其中,第一层面说明了法表现为意识形态的矛盾...

关 键 词:内在矛盾 客观条件 主观需要 构成因素 法的本质 意识形态 矛盾运动 构成形式 矛盾的特殊性 社会现象 

分 类 号:D90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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