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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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宗厚 

出  处:《法学研究》1986年第6期51-56,共6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我很赞成英国十七世纪唯物主义哲学家培根的下述一段话:"既成的习惯,即使并不优良,也会因习惯使人适应。而新事物,即使更优良,也会因不习惯而受到非议。……然而,历史是川流不息的。若不能因时变事,而顽固恪守旧俗,这本身就是致乱之源。"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正有些类似这种情况。诚然,法在尖锐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表现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当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阶级斗争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减次减弱,而法制逐步加强,二者呈逆向运行状态的时候,如果仍然沿袭过去在阶级尖锐对立时期形成的一些观念,如"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阶级斗争的工具",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再则,如果说法律过去的活动范围主要是政治斗争舞台,那么现在它已大步流星地跨进了经济发展。

关 键 词:法的概念 社会性 主要矛盾 阶级统治 阶级斗争 阶级冲突 规定性 本质属性 阶级性 以阶级斗争为纲 阶级斗争为纲 一切从实际出发 阶级对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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