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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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运刚[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出  处:《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53-55,共3页INTERNATIONAL BUSINES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合同法》的实施并不能影响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效力,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合同法》生效以后,它作为规制国际货物买卖这一特别领域的法律依然有效。而我国在1986年12月核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对《公约》作出了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那么,在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之际,这种保留的效力又将如何呢?两者关于合同形式的不同规定会不会发生冲突?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一、对《公约》

关 键 词:合同法 书面形式 合同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保留 双方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条约法公约 国际条约 效力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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