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则信用证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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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有俊 赵福玲[2] 

机构地区:[1]交通银行烟台分行 [2]中国银行烟台分行

出  处:《新金融》1997年第10期27-28,共2页New Finance

摘  要:案由:开证申请人接受了带不符点的单据而开证行拒付,并拒绝将该证下单据改做托收。 对于本案笔者的观点是:(1)在合理工作时间内,申请人合理拒付带不符点的单据,意味着开证行只能拒付;但申请人接受带不符点的单据,却并不意味着开证行也只能接受;(2)开证行有权拒绝已经该行拒付的单据被受益人单方面改做托收。

关 键 词:开证行 受益人 申请人 信用证 UCP500 开证保证金 案例 有关单据 议付行 开证申请人 

分 类 号:F830.7[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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