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材料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功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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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1期4-5,共2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对社会调查性质的认识问题.从有关司法解释及各部门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社会调查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即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个性特征、家庭结构、管教方法、社会环境,以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的全过程.由此可见,我们所做的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它从法量律意义上来讲不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少年被告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如缓刑的适用)的参考.这是刑法原则和未保法精神在教育、感化。

关 键 词:社会调查 刑事诉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刑罚执行方式 未成年被告人 个性特征 受教育情况 家庭结构 司法解释 刑诉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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