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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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莉森.W.康纳 王健[2] 

机构地区:[1]香港大学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185-210,共26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一 导论 晚近时期的中华帝国,既没有产生一种私人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也没有出现一种训练法律专家的正规机制。然而,在清朝(1644-1911)末年,法律和教育的变革,不仅在京师,而且在各省导致了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的设立。学堂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取代传统科举制度手段的同时,培养司法官和税吏。由于设有若干学门,政府准许其设立,而又认识到法律人才在预备立宪中已成必需,因此,这类法政学堂在数目上迅速超过了其他的新学堂,并吸引着众多的学生。所以,依据有一种说法,

关 键 词:法学院 东吴大学 毕业生 上海市档案馆 比较法 法律教育 学生档案 法律职业 30年代 法律家 

分 类 号:D90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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