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无效行政调解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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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万军 

机构地区:[1]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29-33,28,共6页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一规定,不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已经成为共识。在审判实践中,对不服行政调解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一概不予受理。但从审查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在调解民事或行政争议时,调解协议是采取强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达成的,直接损害了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当事人对这种违法行政调解不服或反悔的,起诉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目前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上,尚无定论。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关 键 词:行政调解 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 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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