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行政听证制度必须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克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54-54,共1页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摘  要:1.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对其他领域的行政行为来说,尚缺少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因此,建立我国听证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建立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以各单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行政听证法律制度。2.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行政听证官队伍在行政听证中,听证主持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着行政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听证官队伍。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但是,对于“非本案的调查人员”的性质、地位及其职权,《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做出规定。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

关 键 词: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 听证主持人 听证官 《行政程序法》 调查人员 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条例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