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方是残疾人或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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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成都中级法院,金堂县法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32-33,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对一方是残疾人或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审理成都中级法院,金堂县法院一、以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是否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回完全自理的民疾人设立监护人。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法通则16条、17条规定,只有对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

关 键 词:精神病人 被监护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残疾人 离婚案件 参加诉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 语言表达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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