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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明政[1]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
出 处:《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4期52-57,共6页Guizhou Ethnic Studies
摘 要: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出现,是我国社会科学和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本文仅就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作一初浅的论述.一、关于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族法一词,最早见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恩格斯在考察雅典国家的产生时指出:“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民族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民族的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而使在非自已部落的地位,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恩格斯在这里虽然没有对民族法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但也为我们指明了“部落和民族的习惯法”与“一般的民族法”的区分.
关 键 词:民族法学 民族法制建设 研究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多民族国家 民族关系 民族问题 基本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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