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建立善意取得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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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兴淳 

出  处:《现代法学》1993年第6期71-74,共4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的原则。依此原则,当占有人未经原所有人同意而将其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能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可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第三人的损失由转让人赔偿。二是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依此原则,所有人将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如占有人将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关 键 词: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人 所有权 转让人 善意第三人 非法转让 遗失物 占有人 财产关系 返还原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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