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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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2期32-32,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首先,司法实践中有些盗窃犯罪并未侵犯财物的所有关系而是仅仅侵犯了财物占有关系的情形,如,将自己的财物委托他人保管或交给他人使用后又秘密窃取回来。此外,有些盗窃犯罪,如盗窃违禁物这类法律规定的任何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或个人都不享有所有权的物品的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也只是违禁均占有主体对违禁物的非法占有关系。因此,以所有关系作为盗窃罪的客。其次,以占有关系作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最好地反映盗窃罪的特征。由于占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它是行为人对财产进行内容支配的前提,任何盗窃行为必定要通过破坏对财物的占有而最终侵犯财产权利,因此盗窃行为的实质就在于对公私财物占有关系的侵犯。

关 键 词:财产权利 盗窃罪 主体 公私财物 盗窃犯罪 所有关系 非法占有 侵犯 盗窃行为 客体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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