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是否“失控”是划分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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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一超[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7期20-20,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两高”就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如何划分盗窃犯罪的既、未遂作了新的规定,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这段文字明确表明,物损与否是划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志。然而,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是将犯罪行为是否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判断既、未遂的核心内容的。

关 键 词:盗窃犯罪 具体应用 盗窃未遂 构成要件 行为人 盗窃行为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 公私财物 犯罪案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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