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索小额财物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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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利民 

机构地区:[1]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7期48-49,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强索小额财物专指那种以非法占有他人少量公私财物为目的,采用轻度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较小数额财物的行为。目前对这类案件有着不同定性。第一种以抢劫定性。其理由是:此类强索小额财物案件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构成并没有规定抢劫财物的数额多少,暴力的强弱。只要具备抢劫的四个要件,就应以抢劫定罪。第二种以流氓定性。其理由是:强索小额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给人一种精神强制力,如索不到财物,立即采用暴力攫取。这种精神强制加暴力胁迫的手段是流氓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侵犯的虽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所有权。

关 键 词:非法占有 被害人 定罪处罚 公私财物 我国刑法 财产所有权 抢劫罪 行为人 复杂客体 双重客体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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