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公房“暂住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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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福旭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8期28-29,25,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离婚案件中,关于住房问題夫妻双方争执不下,是常有的事。这一问题,早已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实践当中处理好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际中,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住房问题的房屋所有权的角度看,其争执的主要是公房。所谓公房,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某国家机关,企事位单位,或某集体组织。双方争执不下的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也就是居住权。

关 键 词:离婚案件 房屋所有权 双方当事人 房屋承租 使用权 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 居住权 国家机关 集体组织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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