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律学者对“戡乱终止后”法制重整所作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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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传岳 

机构地区:[1]台湾万国法律事务所

出  处:《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2期71-76,共6页

摘  要:一、前言1947年12月25日"宪法"施行后,理应实行宪政,以建立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不料因发生内战而发布戒严令,国民大会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与政府可以"戡乱"之能力。"政府"迁至台湾,数次修改临时条款,使动员戡乱临时条款体制,愈加坚固,对于宪法之诸多规定,或予变更,或予冻结,以偏离宪法之实行。

关 键 词:总动员 比较法学 特别刑法 法律学 宪法 法制 台湾 重整 国民大会 条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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