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专权担保债务履行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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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佳 

出  处:《现代法学》1991年第2期25-28,共4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可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其中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之上所设定的物权。许多国家的民法一般依标的物的性质或是否转移标的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则仅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然而。

关 键 词:权利抵押权 专利权人 担保物权 债务履行 留置权 交换价值 民法通则 债务人 物权变动 专利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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