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存在、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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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正萍[1]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出  处:《哲学动态》1991年第2期27-29,共3页Philosophical Trends

摘  要:本体论或存在论意义上的主体,是指一切东西的基础或基质(本原)。历史过程或历史观意义上的主体,是存在意义上的主体范畴在历史领域的推广应用。马克思对历史主体范畴的界定,是和他的唯物史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过程联系在一起的。在其成熟著作中认为,现实的人,或人们的生产活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历史的主体,同时又是历史的客体。

关 键 词:主体范畴 马克思 社会存在 费尔巴哈 黑格尔 宾词 历史主体 客体 历史唯物主义 存在论意义 

分 类 号:B0[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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