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探索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学军[1] 

机构地区:[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9期31-3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制订1996年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主要是考虑到这么做不但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太大的工作量.然而此后十多年,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制状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提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大幅度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立法者制定所考虑的因素已不复存在,故继续保留该规定已不合时宜.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适当调整了法院管辖分工,改变了涉外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赋予基层公、检、法机关对外国人的立案、强制措施决定权及审理权,提高司法管辖效能.解决了公、检、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权限问题.

关 键 词:涉外刑事案件 干警 英语能力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翻译人员 检察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