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侦特情”所获证据之规范使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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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纵博[1] 王莹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610065 [2]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45000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24期26-2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的张高平、张辉强奸案中,因神秘证人袁连芳的出现,人们开始关注一个词汇,即“狱侦特情”.所谓狱侦特情,是指被侦查部门控制而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中进行搜集犯罪证据、获取犯罪信息的隐蔽力量,也可称为“线人”、“耳目”.虽然狱侦特情是一种实行已久的秘密侦查措施,但在2012年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中,狱侦特情并不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而仅由司法部发布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公安部、财政部发布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进行简单的规定.

关 键 词:特情 秘密侦查 证据法 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 侦查部门 证据能力 宣告无罪 狱内侦查 补强证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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