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残余与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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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春茹 

出  处:《法学》1987年第12期45-46,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刑讯逼供是指有审讯权的司法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向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第136条明确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并不鲜见。刑讯逼供这种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丑恶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懂得运用诉讼程序的科学原理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讯问人犯时,常常束手无策,以致失去理智,诉诸拳脚;第二,部分司法人员沾染了官僚习气。

关 键 词:社会主义社会 封建社会 传统文化 刑讯逼供罪 存在价值 现代社会 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 思想意识 司法人员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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