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体学的对象、范围和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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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庆云[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中州学刊》1987年第1期95-96,共2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一、法律语体学的由来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感慨道: 有两种东西,我思索的次数愈多,时间愈久,它们就愈使我经受惊异和严肃的感情——那便是我头上的星空和脑中的语言。 的确,在大千世界中,如果说存在一种最平凡无奇而又最瑰丽繁复的现象,那就是人类的语言。而在有关语言的各种问题中,语言的运用又使人更为关注,我国春秋时代“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的言论(见《论语·子路》)是古人对语言运用高度重视的明证。在语言使用的各个方面,“法律语言”又是一个很引人入胜的领域,许多才华横溢的作家学者对“法律语言”的推崇与赞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意大利大诗人但丁认为这种语言是一种经过权衡斟酌的、最准确的理想的语言;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巴玛修道皖》期间、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拿破仑法典》。

关 键 词:法律语体 范围和方法 语言使用 法律语言 语体学 非诉讼法律事务 法庭论辩 全民语言 自然观察 口语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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