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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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力 杜万华 

出  处:《现代法学》1984年第2期66-69,共4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成熟的主要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将这些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便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是天生的,而是批判继承前人法律学说的优秀成果,在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就马克思而言,在《菜茵报》时期,他的法律观基本上是由黑格尔的自由法和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所构成的唯心主义法律观。但这个时期的革命实践动摇了他对唯心主义的信仰,使他陷入了深深的“苦恼”。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社会生产方式 恩格斯 法律学说 德意志意识形态 被统治阶级 共同利益 私有制 唯心主义 法学研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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