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提前研订《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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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承藩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出  处:《金融研究》1982年第11期56-56,共1页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摘  要:经济立法工作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已列入规划(草案)中有关金融方面的十个法规,除《银行法》、《金融管理条例》正在草拟之外,其余《票据法》等八个法规均尚未进行。《票据法》有提前草拟之必要,理由有三条:一、《票据法》有利于《经济合同法》的贯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了搞活微观经济,已实行有控制地开放商业信用。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工具,赊销、分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一般由购销双方以应收、应付货款处理,"挂账信用"盛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也比较普遍,任意拖欠货款。

关 键 词:票据法 商业信用 银行法 微观经济 经济合同法 债务人 商品交易 立法工作 信用工具 分期付款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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