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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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柳村 

出  处:《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17-18,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教唆犯是指他人本无犯罪意思,而教唆犯给予他人以犯罪的意图,唆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即是说,教唆犯只是犯意的启示者,他不参加犯罪的实行,他的犯罪意图一定要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且去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犯罪目的。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这样一种特殊地位,从而就决定了教唆犯具有某些特殊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既然必须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且去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犯罪目的,否则,是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犯罪目的的;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教唆犯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给予他人以犯罪意图这一行为,它与单个人犯罪的犯意表示,其危害性是不相同的。单个人犯罪的犯意表示还没有发生社会关系,只是个人犯罪意思活动的流露而已,所以不能认为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

关 键 词:教唆犯 犯罪意图 实行犯 地位 独立性 同案犯 犯罪意志 正犯 教唆行为 犯罪成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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